一、总则
1.1 国际生态生命安全科学院(之后简称科学院)是专家联盟与科技社团组织,在生态与生命活动安全领域中,联合俄罗斯联邦与国外学者、专家,进行科学研究工作。
科学院全球范围内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把科技成就利用于俄罗斯及国外的国民经济中,推动专业工程师与学者的团结。
1.2 科学院为自治社会团体,遵循现行法律,国际法规与本章程,在会员平等、守法、自愿、民主与人文的原则下开展工作。
1.3 科学院在俄罗斯联邦、白俄罗斯共和国与其他国家以会员组织的形式开展工作。
1.4 科学院在遵守现行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科学、研究、经济生产、对外经济等法律不禁止的活动,自注册章程之日起为法人单位。
1.5 科学院具有自主账目、卢布与外币银行账号、带名称的圆章、表格、印章与其他规定用具。
1.6 科学院主席团地点:俄罗斯联邦,圣彼得堡市。
二、科学院宗旨与任务
2.1 科学院创建与活动主要宗旨为联合先进工程师与学者,在科学与工程活动领域培养知识力量;进行重要的、具有前景的研究与规划;防护来自于自然、科技、生态等危险,保护人类的生命健康;保障人类活动安全,工业环境的恢复。
2.2 科学院的任务为:
2.2.1 促进生态与生命安全领域中的基础研究发展。
2.2.2 参与科技成就在国名经济中的高效运用。
2.2.3 参与预测科技发展趋势,确定生态、人口、经济与生命安全问题中重要方向。
2.2.4 针对国家生态与生命安全及此领域中重大项目实施独立的社会技术-经济评定。
2.2.5 参与生态与人类活动安全的法规制度完善工作。
2.2.6 促进协调在生态、人类生命安全领域中科研教学工作,培养、培训科学后备力量,与工程师后备力量,,完善工程师未来策划纲领。
2.2.7 保护法定权利与利益,包括科学院成员在内的知识产权。
2.2.8 进行环境、健康生活方式、工业、交通、生活安全等领域的知识普及宣传。
2.2.9 在合法范围内进行其他促进现行章程中宗旨与任务执行的活动。
2.3 为实现章程任务,科学院与俄罗斯科学院及其他俄罗斯联邦及国外科学院,各部委、科学团体、文艺联盟、财政与商业机构合作,建立直接的国际关系与联系,签订协议。
三、科学院的权利与义务
3.1 科学院在权力与管理机构代表自己成员的利益,对生态与生命活动安全领域基础研究发展提出议案。
3.2 科学院举行解决生态与生命活动科学与工程问题的竞赛、大会、讲座、研讨会、展览与其他经验交流、实习、培训科技工程后备领域的活动,协助会员工作、为国外公司培养人员,吸引国外专家学者在俄罗斯联邦的科研机构与企业工作,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出版等业务。
3.3 科学院有权创建自己的教学与科研中心,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与国外合作的实验室、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加入国际社团科研组织。
3.4 科学院可创建分部与代表处。
3.5 依照相关法律,科学院自主确定会员条件,管理结构、人数、薪金形势与体系,科学院员工的社会保障。
3.6 科学院有权使用处理自己的土地、资产。科学院对自己的资产负责,现行法律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3.7 国家,其单位与组织不为科学院承担责任,科学院也不承担国家及其机关组织的责任。
科学院不承担科学院成员的责任,科学院成员也不承担科学院的责任。
四、科学院结构
4.1 生态生命安全科学院结构由社会团体联合组成,服务于科学院的利益,为法人单位。
4.2 科学院具有生态与生命安全领域科研单位与课题委员会.
五、科学院会员制度与会员权利与义务
5.1 科学院设有团体与个人会员制度。
科学院团体会员为科研与其他从事生态与生命活动安全、与相关综合问题的公民团体。
科学院个人会员为俄罗斯及外国公民,为生态与安全领域科学、教育与文化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个人。
团体会员通过自己的代表实施权力,个人会员自己实施权力。
科学院所有会员的权利平等。
5.2 主席团通过吸收科学院会员。
在个人申请基础上吸收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申请由其主管单位决定。
5.3 科学院会员有权:
- 选举与被选举为科学院领导机构;
- 对科学院领导机构提出任何问题;
- 参加由科学院举办的在生态与生命活动领域中基本研究方向与项目;
- 获得所需的科技信息;
- 利用科学院档案文件库与图书馆;
- 利用科学院维护自己的法定权益。
5.4 会员义务:
- 推动丰富科学理论与世纪新成就;
- 科学成就在实践中的广泛推广;
- 利用生态与生命活动领域成就创建恢复工业环境健康、人类生命安全的新技术、信息、科技资源;
- 促进培养与培训科级后备力量;
- 促进为新基础研究与加快科技进步吸引物质与财政资源;
- 每年向科学院相关管理部门陈述自己的工作总结;
- 遵守科学院章程;
- 交纳入会会费。
5.5. 入会会费标准与形式由科学院主席团决定。
会费标准由科学院大会确定。
5.6. 根据社团主管单位决定,向科学院主席团申请,科学院会员有权自由退出科学院。
5.7. 科学院大会可以开除会员,如果其活动与科学院章程相抵触。
六、科学院管理机关与权限
6.1. 科学院最高机关为全体大会。
6.2 科学院全体大会:
- 研究与批准基本活动方向与确定其权威性;
- 解决基本的组织问题;
- 批准全年计划与科学院主席团与分部的总结;
- 选举主席团、主席、总科学秘书与稽查委员会,任期五年;
- 确定与批准科学院人员编制费用;
- 决定科学院活动的终止。
6.3 全体大会根据主席团与主席的报告审批通过以科学院名义为卓越的工程与科研项目授予以杰出学者、工程师命名的奖金、勋章、奖章等。
6.4 科学院大会在会员参加者超过半数的情况下,全权解决事务。
6.5 科学院全体会议通过议程以简单多数投票形式。审批科学院章程、改变、增添条款与停止科学院工作必须由超过科学院成员名单2/3人数投票表决。
6.6 全体大会根据情况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
6.7 科学院工作在全体大会召开之间由主席团领导。主席团成员由主席、副主席、科学院出版部总编、科学院科研专业与学术委员会领导组成。主席团活动由现行章程与有关主席团条款规定,由科学院全体会议批准。
6.8 主席团成员期限5年,由选举主席团实现系统补充与领导交接。
荣誉主席为上届主席。
主席与首席科学秘书由全体大会选举产生,专职。
学术问题委员会与专业主席由本委员会与专业的成员选举产生。
6.9 科学院主席团:
- 举行科学院全体大会;
- 批准科学院重大科研与设计工作;
- 筹划经济活动并批准总部工作计划;
- 按规定创建为执行科学院任务的科研与科研附属机构、中心、分部、其他经济实体,并确认他们的基本活动方向;
- 选举副主席,期限为5年;
- 创建分部、专业、生态与生命活动安全综合问题科学委员会;
- 召开科学委员会、国际会议、交流会;
- 批准科学院出版计划与监督其执行;
- 参与培养、培训生态与生命安全领域后备力量的工作;
- 采取措施,保障科研工作中的成就运用在国民经济当中;
- 计划于实现科学院国际联系;
- 为科学院全体大会提名作出卓越贡献的科学成果、项目与发明;
- 决定加入其它社会团体,与其机构;
- 批准机构、总部与科学院经常性机构与人员开支;
- 批准工作文件、活动计划;
- 实现不在科学院其他管理机构领导下的其他活动;
- 为科学院贷款的主要分配部门,批准年度财政报表。
科学院主席团拥有总部、在基本条款中工作。
6.10 业务工作由主席团创立主席团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首要科学秘书组成。采取的决定由主席团下次会议批准,委员会每届期限为5年。
主席团会议每4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果参会人员超过主席团人员半数则具有全权性。 决议按照主席团成员投票多数决定。
6.11 提前选举主席与主席团成员仅限于紧急全体大会的情况下。
6.12 科学院主席任期为5年并:
- 组织主席团工作并分配主席团成员职责;
- 领导科学院工作;
- 组建主席团总部,确定其结构与开支;
- 确定副主席的工作方向与范围;
- 在与国立、社团、国际组织联系时代表科学院,无需授权书;
- 在银行系统开设账户(卢布与外汇);
- 贷款与所有科学院资产的分配;
- 与国内外企业、组织进行谈判,缔结合约及其他合同;
- 根据授权书代表科学院主席团成员部分权益;
- 实施不属于科学院其他领导机关的一些功能。
6.13 副主席在主席团与主席的授权下工作范围为:
- 组织科学院财政、经济与实际工作;
- 协调分部、专业与学科委员会工作;
- 监督科研工作规划、资金与成果利用工作;
- 国际合作;
- 不与现行章程冲突,在他们职责下的功能。
6.14 首要科学秘书负责:
- 领导科学院主席团总部工作;
- 不属于科学院其他机关的其他工作。
6.15 科学院工作的监督与核查:
科学院工作核查根据科学院全体大会批准章程中关于监督与核查委员会的条款,一年不少于一次。
监督-核查委员会任期为5年,由全体大会选举决定。
监督-核查委员会不可由科学院主席团成员科学院总部工作人员、及其他科学院领导机关人员担任。
七、科学院资产
7.1 科学院可拥有专属建筑,文化教育与保健资产,本国与外币货币资产,其他的有值票证,和其他的,保障科学院财务必需,章程所规定的资产权利(包括知识产权)。
7.2 科学院资产,包括外币,是由:
- 科学院成员入会与每年必需缴纳的会费;
- 自愿缴费与包括国外的法人与自然人捐助;
- 由科学院举办的或有利于科学院的各种活动收入(讲座、展览);
- 生产-经济、外贸、出版、科研、课程、鉴定与其他不违法的活动收入;
- 其他合法收入。
7.3 科学院生产-经济收入用于章程任务与宗旨执行工作中,不分配给其成员。
7.4 核查委员会监督科学院资产花费正确性。
八、科学院章程修改与增添程序。
8.1 科学院章程与后续修改添加由科学院全体大会批准,不少于2/3科学院多数成员投票赞成。
8.2 科学院章程与后去修改增添根据现行法律进行注册。
九、科学院停止活动的程序
9.1 科学院停止活动由科学院全体大会决定,取得2/3以上的全体科学院会员支持改组和注销。
9.2 科学院注销也可按照现行法律、法院判决来进行。
9.3 科学院资产,由全体大会决议注销后,用于章程规定的目标。
9.4 科学院改组或注销时必须及时把文件转送国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