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生态生命安全科学院中国分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整合国际生态生命安全科学院中国院士的力量,在生态与生命安全领域开展基础研究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科技创新发展及成果推广,进行基础性科学人才再培训和科学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建立国际生态生命安全科学院中国院(以下简称中国院),英文为China Branch of 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Ecology & Life Protection Sciences, 缩写IAELPS (CHINA),俄文为Китайского отделенияМеждународнаяАкадемия Наук экологии и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жизнедеятельности,缩写КО МАНЭБ

第二条  中国分院是由国际生态生命安全科学院中国院士所组成的非赢利性自治社会团体,遵循现行法律,国际法规与本章程,在成员平等、守法、自愿、民主与人文的原则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中国分院的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从事科技、教育、卫生、环保等活动。

第四条  中国分院主席团地点:中国,海南。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五条  中国分院活动的宗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国院院士为纽带,联合优秀的科技工作者,在科学与工程活动等领域培养知识力量;进行重要的、具有前景的研究与规划;防护来自于自然、科技、生态等危险,保护人类的生命健康;保障人类活动安全,工业环境的恢复。

第六条  中国分院的任务为:生态安全、生命健康;

(一)促进生态与生命安全领域的基础研究发展;

(二)参与科技成就在国民经济中的高效运用;

(三)参与预测科技发展趋势,确定生态、人口、经济与生命安全等问题的重要方向;

(四)针对国家生态与生命安全领域中重大项目实施独立的社会技术经济评定;

(五)参与生态与人类活动安全法规制度完善工作;

(六)促进协调在生态、人类生命安全领域中科研教学工作,培养、培训科学后备力量与工程师后备力量,完善工程师未来策划纲领;

(七)保护包括科学院成员在内的法定权利与利益,;

(八)进行环境、健康生活方式、工业、交通、生命安全等领域的知识普及宣传;

(九)在合法范围内进行其他促进现行章程中宗旨与任务执行的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中国分院的最高决策机构为中国分院院士大会。

中国分院院士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中国分院章程与规章制度;

(二)审议并决定中国分院组织机构的设立与撤并;

(三)选举与罢免中国分院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主席团成员、学部主任;

(四)审议并确定中国分院的工作方针、长远规划及其它重要决定;

(五)听取并审议主席团的工作报告与规划意见;

(六)推荐新的名誉院士、院士、通讯院士以及荣誉委员候选人;

(七)推荐国际生态生命安全科学院勋章及奖章的获得者候选人;

(八)决定中国分院的终止;

(九)决定其它院士大会认为重大的事项等。

第八条  院士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院士大会根据情况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在成员参加者超过三分之二人数的情况下,全权解决事务。因故推延需经主席团会议同意。审批中国分院章程与停止中国分院工作必须由超过中国分院成员名单三分之二以上人数投票表决同意。 

第九条  中国院主席团是中国院院士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院士大会休会期间,担任中国院的领导工作。主席团由中国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其他成员组成,任期五年。主席团会议一年不得少于二次。主席团会议决定由主席团成员采取公开表决的方式以简单多数赞同通过。必要时也可采取通信方式决定。 

第十条  中国院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决定中国院院士大会的召开,并负责筹备、主持院士大会事宜;

(二)审议并决定提交院士大会的各项议案。

(三)执行院士大会决议;

(四)聘请主席团顾问;

(五)确定增选院士候选人的总名额及其分配;

(六)审议机构调整方案,批准副秘书长和学部副主任的任命;

(七)审查和批准重大的科学研究、战略咨询、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其它重大活动计划;

(八)院士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十一条  中国院主席团设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中国院主席同时是常务委员会主席。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处理中国院主席团的紧迫问题。常务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中国院主席提议召开。 

第十二条  中国院主席职权是:

(一)组织主席团工作并分配主席团成员职责;

(二)领导中国院工作;

(三)确定副主席的工作方向与范围;

(四)所有中国院资产的分配;

(五)与国内外企业、组织进行谈判,缔结合约及其他合同;

(六)根据授权书代表中国院主席团成员部分权益。 

第十三条  中国院办事机构

(一)秘书长协助主席主持中国院日常工作,执行主席团的决议并组织协调中国院的工作;

(二)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分管某方面的具体工作;

(三)办事机构的专、兼职成员,实行招聘制;

(四)办事机构的专职成员应参加组织活动;

(五)中国院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和海口市。 

第十四条  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提交主席团决定;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事宜;

 (四)处理中国院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章 院士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中国院院士权利:

(一)具有各类候选人(包括名誉院士、院士、通讯院士和荣誉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具有选举与被选举为中国院领导;

(三)参加国际生态生命安全科学院及其中国院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国际生态生命安全科学院及其中国院工作的建议权、监督权;

(五)获得中国院服务的优先权;

(六)索取国际生态生命安全科学院及其中国院出版物或有关资料的信息权。 

第十六条  中国院院士义务:

(一)遵守国际生态生命安全科学院章程和本章程;

(二)执行中国院院士大会的决议;

(三)维护中国院的权益;

(四)积极开展科技研究与技术创新活动,热心人才培养,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贡献力量,在维护科学道德、发扬优良学风方面起表率作用;

(五)积极参加院士会议以及各项工作和活动,大力推动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

(六)每年向中国院相关管理部门陈述自己的工作总结;

(七)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中国院有义务向国际生态生命安全科学院推荐院士,提名条件:

(一)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取得创造性、系统性的成就,做出了重大的科技、经济、社会贡献的科学家和技术专家;

(二)热爱祖国,学风正派;

(三)具有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科学家和技术专家。

(四)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合法居民、侨居国外的人士;

(五)承认本章程。

推荐办法由主席团负责制定。 

第十八条  中国院院士可向中国院主席团申请撤销其院士称号。 

第十九条  当中国院院士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因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有损院士荣誉时,经主席团审核,提交院士大会投票表决,可建议国际生态生命安全科学院撤销其院士称号。 

第二十条  为维护老年院士的身体健康,在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度,对年满80周岁的院士授予国际生态生命安全科学院中国院资深院士(以下简称资深院士)称号。资深院士不担任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成员和各学部领导机构成员等领导职务,不参加对院士候选人、外籍院士候选人的推荐工作,自由参加院士会议。 

第五章 学部

第二十一条  中国院下设学部

(一)各学部属于专业性学术研究、战略性咨询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学部的成立应由主席团审议、经院士大会通过,报主管机关备案。

(三)学部由本学科或相近学科领域的院士、通讯院士、研究员组成。学部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由各学部提名,报主席团批准,任期四年。 

第二十二条  学部成立的条件:

(一)属于与国家发展战略需求紧密相关的重点学科领域;

(二)具有著名的学科带头人;

(三)在院士群体中凝聚了相关领域的骨干力量;

(四)研究与发展的方向明确;

(五)提出了可行的实施计划。 

第二十三条  各学部依据本章程积极开展工作。每年应制定年度发展计划,报中国院主席团备案。 

第六章 纪律

第二十四条  中国院与成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范;

(二)弘扬科学精神,做科学道德的榜样;

(三)提倡科学民主。按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精神加强学术交流;

(四)不准以中国院的名义从事与中国院无关的牟利性社会活动,包括从事金融、商贸、企业活动等;

(五)不准个人或所属机构私自以中国院的名义签定合同、协议或提供担保;

(六)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安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院的经费来源:

(一)中国院成员入会与每年必需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团体资助与个人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所得收入;

(四)国家有关部门项目拨款;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中国院的经费按本章程所规定的活动范围用于事业发展。任何个人、单位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监督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财务审计,并向主席团报告,接受院士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中国院办事机构配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格财会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中国院主席团换届、首席代表更换、秘书长以及会计人员离职,应当组织财务审计,接受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中国院章程的修改,需经主席团讨论并报院士大会审议,不少于三分之二中国院多数成员投票赞成,报主管单位备案。

第九章 终止章程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院因自行解散、分立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中国院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经院士大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批准。

第三十二条  中国院终止前,需在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之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中国院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中国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于2022年5月18日由中国院院士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院主席团。根据本章程可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经主席团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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